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上述规定中的礼品是否有价值起点?比如一瓶普通洗发水,一个价值几元钱的儿童玩具,是否也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礼品的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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