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在连续5个月的销售收入已经超过了80万元,如果不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限是多久?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同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此时若仍未申请则已达60日)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两项事项):①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②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的处理方法: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10日内)(此时若仍未申请则已达70日)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①报送上述资料,②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