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拜访客户赠送的礼品,包括消费券、礼品等,金额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拜访客户赠送的礼品属于上述政策第二条中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20%税率由赠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