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组织培训发给客户的纪念品,价值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单位组织培训发给客户的纪念品属于上述政策第二条第二款所述情况,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按上述政策第三条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