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赠送客户带有我公司LOGO的宣传品,如鼠标垫、杯子等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向客户赠送宣传品,属于在业务宣传活动、广告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由赠送企业代扣代缴礼品金额的20%个人所得税,礼品金额如果是外购的,应按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