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09年8月10日
问:某企业处置闲置厂房,厂房中原有的生产设备与厂房一并打包转让。总共作价100万元。该转让行为是仅涉及的营业税还是同时涉及增值税?
原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处置厂房同时一并转让不动产上的生产设备,应一并按“销售不动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1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在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打包转让原有的生产设备,纳税处理时,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