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生产并销售电梯,并同时提供电梯安装。公司同一业务签订两份合同(销售合同和电梯安装合同)。此业务应属混合销售业务,且公司能区分各自金额,所以我公司认为电梯安装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现在,税务局认为此销售和安装为同一电梯,所以都要缴纳增值税。除非公司重新开设新的安装公司,才可以按营业税缴纳。税务局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为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取得的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
税务机关的理解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