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采购B公司的产品对外销售,因流动资金周转紧张,以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支付货款并同意承担B公司票据贴现利息。请问B公司如何才能将这部分利息转给A公司?如果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有哪些涉税事宜及风险?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销售货物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款,约定承兑汇票利息由A公司承担,该贴现利息是因该销售行为而引起的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是对B公司贴现利息的补贴,属于价外费用。B公司应将补贴利息作为价外费用一并作为销售收入向A公司出具发票。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只要定价没有引起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不当减少,按正常企业间交易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