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西部鼓励类内资企业可享受15%的税率,风电企业目前享受公共基础设施“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请问:
1、财税[2011]58号文件中所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是否包括风电企业?
2、处在内蒙古的新办风电企业是只允许享受公共基础设施“三免三减半”政策,还是也可以申请西部大开发的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两种政策能否叠加享受?
答: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中所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前尚未公布。
2、贵公司新设内蒙古风电企业,需要区分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如为法人可选择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依据财税[2011]58号文件规定的15%税率。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财税[2011]58号仍为过渡优惠政策延续,因此两种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再问:如果法人公司注册在北京,在内蒙设有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下设风电场,那么这个风电场能否申请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再答:贵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内蒙古分支机构从事的风力发电,其经营所得也属于总部应税收入,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再问:对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税率征税,符合财税[2001]20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还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公司刚好都符合以上条件。三减半期的适用税率是15%的减半即7.5%,还是25%的减半即12.5%?
再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9条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依据上述规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半期内可适用15%税率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