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笔10万元的销售合同,由于货物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发生了违约行为,B公司收取A公司1万元的违约金,在支付10万元的销售款时只支付9万元。请问B公司收取1万元的违约金,是否要给A公司开具发票?如果要开具发票,应当开具何种发票?A公司针对这1万元违约金如何做账?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B公司向销货方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提供应税劳务即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应向对方出具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和纳税。
A公司销售货物的实际收入为10万元,应按规定向对方出具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因合同违约向B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凭对方出具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