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咨询公司A在2010年与客户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客户支付全额服务费10万元,A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10万元。但是,由于客户不满意咨询服务结果,并由当地劳动仲裁会判定退回5万元咨询费,双方认可该判决结果。因此,A公司退回客户5万元,客户退回原10万元发票。但是,A公司2010年汇算清缴已结束,虽已收回10万元发票,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所得税应调整在2010年,还是冲减2011年?
答:1、若仲裁退回5万元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A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做账务处理。
若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A公司应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2、《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在2010年度开具发票,应在2010年度确认收入。
2011年度A应退回客户5万元,A收到原发票后,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再向客户开具蓝票。则A可在2011年度冲减收入5万元。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A在2011年度可退还或抵减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