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涉及保险公司理赔时(车辆出险、线杆受损等),由保险公司直接定损赔付,并将理赔款转入我公司账户,保险公司不要求提供维修发票。我公司具体经办人联系其他单位(如汽车修理厂等)对受损财产维修,然后到公司领取保险公司赔付款。请问:
1、经办人领取理赔款时,我公司是否必须要求经办人提供维修等相关发票入账,还是经办人提供收据即可?我公司账务处理上收到报销公司赔付计入其他应付款,经办人领取理赔款时冲减其他应付款。这样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妥当?
2、我公司财产由于对方原因受损后,自己进行了维修,对方承保的保险公司现在要求我公司提供发票才可以理赔,请问我公司是否必须提供发票?如是,应开具何种发票?是否需要税务局代开?
答:1、保险公司直接定损赔付的,通过往来处理,支付时不需要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保险赔付
借:其他应付款——保险理赔
贷:银行存款
2、如果财产先维修后获赔付的,分两种情况:
*9种情况,受损时即能确定赔付金额。发生修理支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赔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第二种情况,受损时不能确定赔付金额。发生修理支付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收到赔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3、《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保险赔付,不属于开具发票的经营活动行为,给对方出具收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