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宾馆购买价值百万的字画,用于装饰,可否作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或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还是作为投资性资产合适?
答:参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购买字画、古董、玉器等物品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计提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新法实施之前,有些地区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7]7号)规定,企业购买的名贵字画、古董等收藏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经营字画的企业除外),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542号)规定,纳税人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以及其它艺术品的支出,不得在购买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