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税务管辖在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2010年在静安区购买了一幢办公用房,此房屋的房产税应向宝山税务局还是向静安税务局申报?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在静安区购买的办公用房,如果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可由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即可向宝山税务局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