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企业现归中央储备粮管理,从一般纳税企业采购粮食作为储备,需要给储备粮企业开具发票,此环节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文件*9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9条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第四条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收购中央储备粮应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的农产品,应征增值税并开具发票。享受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1999年8月1日起,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给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粮食,暂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专用发票,比照非免税货物填开,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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