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1年8月15日
问:房屋产权由丈夫一方所有变更为双方共有是否可以免缴契税?如果不免,因只是产权证上增加妻子名字,妻子并不实际支付对价。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原回复意见:
《契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同时,第四条(二)规定,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共有丈夫财产,不属于不征契税的情形。妻子不实际支付对价,属于丈夫对妻子的赠与,应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缴的契税。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1年3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产权由丈夫一方所有变更为双方共有,妻子可以免缴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