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客户派代表常驻我公司,使用我公司名义的电话线路,每月会支付部分费用给我公司,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在境内直接以代收代付的方式处理账务?
答:此种情形,你公司属于为客户提供服务,发生电话费支出属于你公司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规定,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为客户提供电话服务,由于你公司不是专门办理信息传递,该服务
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应税劳务。你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收入应并到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确认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再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对方?而且此客户在我公司办公,是否存在客户
应该在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
再答:你公司属于提供经营活动,应向对方开具发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内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368号)规定,企业内部下属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情况,仅限于“只为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没有对外经营活动”的机构。“兼有部分对外经营业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营业登记”。这里所指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是指该企业法人单位的内部。如果该企业法人下属的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等“内部”机构设立了法人住所以外,且提供产品和劳务的对象超出了该企业法人的内部范畴,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否则,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客户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应依据具体情况开立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办理税务登记。
客户在外地从事生产经营又不办理营业执照的,涉及无照经营,工商部门将会依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