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有限公司新加入的股东产生的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是否涉及税收问题?将来若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涉及税收问题?
答:1、股东超过其在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所占分额的投资,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资本溢价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2、企业将资本溢价转增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股东而言,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涉及税收。
对个人股东而言,对被投资企业的成本不因资本溢价增资而发生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9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