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前身是一家酒店,通过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后成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未变。目前,我公司将一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这块地以前是酒店用地,从酒店的土地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是否会涉及税收问题?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仅是办理变更登记,土地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土地由变更前的公司(酒店)转到变更后的公司(房地产公司)不涉及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因此,酒店公司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属于法律形式简单改变,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企业承继。土地变更不涉及所得税。
《契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因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变更后公司(你公司)不缴纳契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土地权属未发生改变,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许可证照为应纳税凭证。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因此,因名称变更,办理土地登记证变更后,新取得的土地使用证应按5元/件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