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房产税计税原值中,宗地容积率小于0.5的土地开发费用是全部进入房产原值,还是按土地开发费用除以宗地面积乘2倍建筑面积分摊进入房产原值?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参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第三条规定,宗地容积率是指一个地块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以厦门市规划局核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载的为准。
(一)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以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作为占地面积A,再以A占总占地面积的百分比确认其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容积率高于0.5的,以该宗地的全部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二)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在申报房产税时,应按该期(栋)房产建筑面积占该宗地上的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比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根据上述规定,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可以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作为占地面积A,再以A占总占地面积的百分比确认其地价。
例如:某公司2008年建造办公楼,房产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建筑成本为105万元,不包括土地价值。该宗地为本年新征,总占地面积3125平方米;土地单价为每平方米150元,容积率为0.48(容积率为宗地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值),使用年限为50年。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011年,因容积率低于0.5,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以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房产税的计税房屋原值=1050000+150×3125×(1500×2÷3125)=1500000 (元)。
应缴房产税=1500000×(1-30%)×1.2%=1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