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和个人签订了劳务合同,为我公司提供服务,对方是否必须给我单位发票?另外,为什么给职工发工资可以不用发票?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签订劳务合同,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单位应取得其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发放职工工资属于单位聘用员工为单位提供劳务,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可以不用发票而采取工资单的形式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