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公司用固定资产等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中的设备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2、子公司又将股权出让,这些设备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用设备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依据上述规定,子公司出售股权而不是设备,设备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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