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北京有一风电项目,未依法办理用地申报审批手续,被国土部门处罚。请问:
1.按国家要求国土部门应该出具何种票据?对于这种票据的要求是什么?
2.开具上述罚款票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参照《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执法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处以罚款、没收财物、追回赃款赃物的,收到罚没财物后,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罚没财物收据。
一、罚没款收据,用于罚款、罚金、没收货币和有价证券、追回的赃款。
二、没收物品收据,用于没收物品和追回赃物。
三、现场处罚收据,用于在违法行为现场实施小额罚款。印有罚款数额并套印"北京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的现场处罚决定书,可以兼作现场处罚收据。
第五条规定,罚没财物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因执法业务特殊,不宜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没财物收据的,可以由市级执法机关自行设计本系统专用的罚没财物收据式样,经市财政局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六条规定,市财政局统一印刷或批准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一律套印“北京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未套印"北京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的,不得作为罚没财物收据使用。
市财政局的“北京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是本市罚没财物收据的法定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
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用地申报审批手续,国土部门处罚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