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天津的外资医院,租用的是天津市某区卫生局的楼,电费都是由区卫生局直接支付给天津市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开具正式发票给卫生局。这部分电费卫生局要求我单位承担,并把发票转给我单位,请问付款方开具的是天津某卫生局的发票,我单位可否作为合法有效凭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你公司取得抬头为天津某卫生局的发票,不属于你公司发生的支出,该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卫生局为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卫生局向你单位代收电费,应开具资金往业结算票据。你公司取得该票据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