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后不慎将税控IC卡丢失,税务机关能否对其处罚?如果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附件十)。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第四十三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IC卡,应于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未按规定保管专用设备IC卡,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