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局对我公司2010年所得税检查时,因我公司会议费中列支招待费,做出了纳税调增,应补税款20000元同时处以1倍的罚款20000元的处罚。对于补税我公司没有异议。但对于罚款,我公司认为并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因为会计与税法差异造成的,请问稽查对我公司的罚款是否有政策依据?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行为人在账簿上多提多摊费用,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否认定偷税的问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73号)明确了,行为人在账簿上列支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税前支出,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多列支出”处理,如多摊销无形资产、多提固定资产折旧等。
会议费开支范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第十条规定,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账簿上列支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招待费列入会议费,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多列支出”偷税处理,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