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保护费的开支标准如何规定?该项支出的政策适用范围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劳防手套、防寒服、雨衣胶鞋、眼护具、防尘口罩、防毒护具、安全帽、安全带、护听器。
商品送货(包括相近工种)工作服范围包括:商品送货员、商品运输员、商品押运员、商品采购员、商品供应员、商品收购员、医用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供应员、医用商品运输员、物资进货员(采购员)、蔬菜生产联络员。
关于劳动保护费,各地也有明确的执行口径,以下地方文件仅供参考: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规定:
(十八)劳动保护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劳动保护名义发放现金和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文件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第二条关于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问题规定,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2010年度在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内按实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关于劳动保护费支出的确认问题规定,劳动保护费支出,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保护范围确定。
《江西省赣州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规定:
四十七、劳动保护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劳动保护名义发放现金和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规定,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