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处置账销案存资产后,发现该资产已销账但是实物仍在。现在我公司将该已销账资产对外销售,如何缴税?如何区分处理固定资产和普通资产?
2.处理2008年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减半征收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1、你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所称实物为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08年前购入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已提足折旧),应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若销售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以及残值,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会计处理
(1)为非固定资产情形:
首先,实物比账上多,应作盘盈处理。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经管理层审批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存货盘盈销售实物资产: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2)固定资产情形的:
首先,实物比账上多,应作盘盈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
资产损溢经管理层审批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销售实物资产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计提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结转:
借/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贷: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