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公司对自然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应在何时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并进行会计处理后,还是在实际支付股利时扣缴?
2、假设公司有三名股东,能否只对其中一名股东进行分红,而其他股东暂不分红?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因此,公司对自然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进行会计处理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2、《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若全体股东约定仅对一名股东分红,公司可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全体股东约定应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并已在工商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