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地处偏远地区,自办食堂解决员工的用餐问题,会计处理上食堂费用直接冲减福利费。税务局稽查时,要求我公司就食堂费用补缴个人所得税。请问:
1、食堂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局要征税的依据是什么?
2、有关食堂费用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能归属于职工个人名下的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比如职工用餐的费用。但食堂其他费用,如买锅修灶等费用,不可能归属到职工个人名下,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与职工食堂明确相关的纳税处理文件,目前仅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其他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财务处理文件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9条“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及第二条第二款“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