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天津地税是否实行由银行代征借款合同印花税?
答:《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计[1998]19号)*9条规定,代征单位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委托代征税款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单位。
代扣单位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第(3)项规定,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征印花税、铁路货运部门代征印花税、金融企业代征借款方的,均按5%提取手续费,实提实支。
参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内部划转贷款关系,转移借款合同及借据,请不按新签合同、借据重征印花税的函〉问题的复函》(津地税二[1996]17号)第3项规定,贵行技改部原经营的存、贷业务下摆到其他支行或办事处后,其存、贷业务应纳印花税的凭证,仍应严格按照“市税务局、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联合签发的《关于工商银行对借款合同(借据)代征印花税和代售印花税票的问题》(税三[1992]1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继续做好印花税的代征代售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天津地税可委托银行代征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印花税。放贷银行代征印花税的,应取得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未取得证书,银行不需代征印花税。放贷银行代征印花税时,应向借款方开具印花税完税凭证。
你单位可要求贷款银行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同时取得印花税完税凭证,该借款合同可不用再贴花。
(天津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