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近天津颁布的《住房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请问北京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二[1999]34号)*9条规定,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就天津纳税人而言,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没有出台类似的规定。对于北京的纳税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能从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北京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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