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吉林省吉林市的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有时因业务需要到黑龙江省收购农产品,那么我公司收购后向黑龙江省的农民开具“吉林省农产品收购发票”,可否按收购金额的13%计提进项税进行抵扣?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业务未限定必须在本省收购。在保证农产品收购业务真实性的基础上,你公司向黑龙江省农民收购的农产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金。
(吉林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