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提出与某外籍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25万元人民币,是否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中*9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精神,如果是因单位原因解除与外籍人员的劳动合同,原则上可以采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
但为避免企业滥用此项政策避税,外籍人员应在该外资企业工作一定时间后发生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如果该外籍人员在贵单位工作时间较短,给出的补偿数额较高,容易被认定为滥用税收政策避税问题。也就是说,此项补偿标准应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公司正常补偿标准。
(山东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