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48号公告)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丝加工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制造业中的纺织业,则不符合所得税优惠的条件规定,但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文件的第八款第三项“蚕茧初加工”的相关规定,丝加工又符合优惠条件。请问丝加工能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蚕茧初加工规定,《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148号)规定,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
生丝是桑蚕茧缫丝后所得的产品。俗称真丝,机缫的又叫厂丝,手工缫的叫土丝。生丝脱胶后称熟丝。
依据上述规定,若为生丝初加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