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主营商品贸易业务,目前邀请生产厂商技术人员及我公司人员一块出国为客户调试机器,订购了国际机票,从公司账户汇款,没有正式发票,有从网上打印出来的纸质收据发票,请问是否可以记入本公司费用?不是本公司人员费用是记入招待费还是差旅费?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量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
同时强调,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根据上述规定,网上订机票的企业,应凭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不能税前列支。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为已售商品而邀请生产厂商技术人员及贵公司人员一块出国为客户调试机器,所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企业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但企业应对这部分费用书面说明并作为附件,以证明该项支出确属为销售商品而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