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融企业2010年当年计提呆账准备186,924,122.13元,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65,250,500.97元,报批的贷款损失138,333,874.34元,2009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204,778,655.30元,贷款损失应如何调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9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204,778,655.30元;
2010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金额=138,333,874.34元;
即2010年可转回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138,333,874.34元;
2010年已计提计的准备金额=186,924,122.13元。
2010年期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204,778,655.30+186,924,122.13-138,333,874.34=253,368,903,09元;
准予2010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65,250,500.97元。
2010年贷款损失事项引起的准备金纳税调增额:
253,368,903.09-65,250,500.97=188,118,402.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