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物流试点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请问文件中允许扣除的仓储费包含哪些项目?是否只有支付对方的租金可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仓储业务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具的公证证明。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所指减除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首先应当合作方也是提供仓储业务,其次是所发生的费用应为履行仓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