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主管税务局在纳税检查时提出电网企业将输变电资产委托其他企业运行维护属营业税纳税范围,是否合理?
答:根据问题所述,属于电力公司特殊资产的特殊运营方式,总局对此有特殊规定,请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61号)规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受中国华能公司、山东中华发电公司的委托,对其发电机组、电厂进行经营管理,并向委托方收取“运营维护费”。该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企业必须就“运营维护费”单独核算,其物耗不得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