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省级银行非法人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缴纳。近日,省公司需要和供方统一结算款项,取得一张抬头为省公司的发票,请问可否通过内部费用分割单直接分摊到各地市分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地市级分公司凭省公司的总发票复印件和内部费用分割单,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据?
答:你公司与地市级分公司为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将内部费用分割给地市分公司,应根据内部费用的具体事项判定你公司是否给地市分公司提供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应税劳务。
你公司未向地市分公司提供应税劳务的,凭你公司的发票复印件和内部费用分割单可作为税前扣除合法凭据。
你公司向地市分公司提供应税劳务的,你公司应向地市分公司开具发票,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合法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