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我公司做了一个活动,由一家公司赞助汽油。比如我公司赞助3万元,其中有1万元用于购买汽油,2万元用于地面的活动。购买汽油的1万元在活动中用于以汽油卡的形式,奖励给参加活动的人员(有具体的明细)。请问奖励给活动人员的汽油卡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答:活动人员取得汽油卡后可凭卡随时提取油。该公司属于将卡中标明的汽油发放给活动人员,同时汽油暂存于该公司。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9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将汽油卡奖励给活动人员,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卡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