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前两季度亏损,第三季度盈利,全年累计亏损,第三季度是否还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可见,企业所得税预缴是以企业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为计税依据(不包括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如果企业前两季度亏损,而第三季度盈利,但累计“实际利润额”为亏损,无须预缴企业所得税,若累计“实际利润额”为正数,应按规定预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