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中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请问上述规定中“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是否有限额?如果当年会计口径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小于按上述规定公式计算的税收口径的贷款损失准备,此差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准备金调整项目:通过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7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7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依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计税限额允许税前扣除。
若会计口径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小于按上述规定公式计算的税收口径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此差额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