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准备给职工提供工作餐,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现有两个方案:
1、让一全资子公司承担这一事项,负责采购、核算、管理等全过程,按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将款转到子公司账上,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
2、由我单位负责采购、核算,子公司只负责管理,同时会取得一些零星的现金收入。但是我单位营业执照无此项业务,子公司有此项业务,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
3、采购中无法取得合法票据如何账务处理,涉及哪些税收风险?
答:1、税务处理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2、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3、《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为母公司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只收取管理费),应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并开具发票。母公司凭发票会计上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福利费。
对职工每人每月180元的工作餐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提示:母子公司为关联企业,提供餐饮或管理劳务收取的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