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担保责任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依据上述规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责任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