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企业聘请外单位人员支付劳务费,合同规定为税后3000元,其他税费由企业承担,请问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要开具多少的含税金额?
2、如果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授课劳务费,可否开具劳务费发票在职工教育费列支?含税的金额如何计算?
答:1、关于取得税后所得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聘请外单位人员支付劳务费,合同规定为税后3000元,应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在允许扣除营业税及附加的情况下,假设税前收入为X,则税后收入为3000元,根据下式
X-X×5.5%-[(X-X×5.5%-800)×20%]=3000(元);
得出X=3756.61(元);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3756.61×5.5%=206.61(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756.613756.61×5.5%)-800×20%=550(元);
企业按约定可以替其负担营业税,发票金额应为3756.61元。
当然,目前大多数税务机关将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若未达到起征点不涉及营业税及附加。
2、《营业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提醒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对不含税级距、税率及扣除数有修改。
因此,职工取得授课劳务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其支出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核算,不涉及营业税问题,含税金额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