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跨省成立分公司,各分公司是否可凭总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直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9款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中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取消了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中的总分支机构的规定,问题所述的跨省总、分公司分别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分公司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新管理办法条件的,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要提交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