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区,单独申报增值税及相应的税费。总公司为了统一财务管理,需要将所有二级分支机构的核算都设在公司总部,请问是否符合税法或会计准则的要求?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参照上述规定,会计核算地点,没有具体限制。因此,异地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会计核算设在总部所属地核算,但应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