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期限顺延的计算规则如何规定?2011年10月的纳税期限怎样顺延?
答:《征管法实施细则》*9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2011年10月申报期为:征期最后一日15日、16日为周末,顺延至17日;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七天至24日(部分地区可在按工作日顺延到26日,如北京)。
但资源税的申报期为次月十日内,因此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七天至14日(部分地区可在按工作日顺延到19日,如北京)。
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因此,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申报期为1~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