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配合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需要,我公司以资产收购方式收购煤炭企业的实质性经营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并转让。在此次兼并过程中,经事务所评估后,资产大幅升值,请问评估增值后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可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9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资产收购煤炭企业的实质性经营资产,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双方应都采用特殊性处理,否则应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你公司应按公允价值(若评估价合理、公允,公允价值可为评估价)确认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你公司以资产公允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或摊销支出可税前扣除;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你公司应按取得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你公司以原有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或摊销支出准予税前扣除。